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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先進國家無人載具法制觀測

 

  • 美國聯邦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於20201月及4月陸續發布第四版政策文件「確保美國於自駕車技術之領先地位:自駕車輛4.0Ensur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utomated Vehicle Technologies: Automated Vehicles 4.0)」以及「運輸巴士自動化:州與地方政策掃描最終報告(Transit Bus Automation: State and Local Policy Scan Final Report)」。前項文件提出三項核心原則,包含使用者與社會的保護、市場效率的確保以及促進與協調各方合作,以減少自駕車發展之法制障礙並鼓勵自駕車安全的進行布建與發展,同時確保美國自駕車技術於全球之領先地位。而後者則於報告中揭露目前各州地方政府於實施巴士自動化計畫時可能遭遇或其預期之非技術性挑戰,總結出州層級之自駕車測試或運作管制框架;20209月並推出「自駕車系統測試之透明性和參與倡議(Automated Vehicle Transparency and Engagement for Safe Testing, AV TEST)」,目前此線上系統提供全國17個城市有關自動駕駛系統的道路測試數據及資訊,包含大眾最關切的道路測試和安全性能,藉以提高公眾對於自駕系統之安全性與測試透明度之瞭解。美國議員亦於2020923日重新引進「安全確保車輛進化中的生命之未來布建與研究法案(簡稱SELF DRIVE Act)」草案於眾議院中,期待可促進調適自駕車面向之聯邦安全標準並確保自駕車安全之研發、測試與布建。另外,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並於20201119發布自駕安全系統框架(Framework for 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Safety)之法規制定預告(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ANPRM)。NHTSA將於該框架中定義、評估與管理自駕系統之表現安全性,並同時確保創新研發所需之彈性,尋求公眾對於該框架之意見。
  • 英國政府在2018年針對自駕車立「自動與電動車法(Automated and Electric Vehicles Act 2018)」後並為完善自駕車法律制度刻正進行為期三年之法規盤點,同時20182020年英國標準協會(BSI)陸續發布自駕車網路安全基礎準則標準、確保自駕車測試安全規格之規範以及自駕車系統之特定運行範圍分類標準等;20208月英國政府並發布「安全於高速公路使用自動車道維持系統(Safe Use of Automated Lane Keeping System, ALKS)」之諮詢文件,以期待確保自動車道維持系統的安全使用。英國交通運輸部(UK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於20201124日發布「聯網車輛之資料研究策略報告(Connected Vehicle Data Research Project)」,提出六項與資料運用相關之關鍵策略,欲使英國於未來國際交通運輸技術上處於領先地位。英國2020127日「航空交通管理和無人機法案」於國會通過二讀,此法案變更有關2000年之「交通法案(Transport Act 2000)」涉及空中交通服務許可制度之部分,並規定空域服務相關新規定,包含無人機違法行為的定額罰款(如無人機設備飛過高或太靠近建築物,或者未能提供安全證據證明等)、空中航行命令,並具體賦予警察檢查和扣押權解決非法使用無人機之問題。2020717日,英國交通部和英國民用航空局對空域變更組織(ACOG)提出聯合聲明,英國將實現空域現代化,在航線、機場、其他航空器及政府法規等,進行革新,除應對今年新冠疫情對航空業之衝擊外,更為航空業在運輸基礎建設方面進行全面現代化與自動化。
  • 日本內閣府2020年公布的「官民ITS構想·藍圖」最新版中設定2020年等級3自用車可行駛於高速公路及等級4的限定地區無人自動駕駛移動服務目標,如將於2025年實現等級4自駕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目標等;同時20204月施行的《道路運輸車輛法》容許SAE等級3之自駕車上路,並於後續訂定〈汽車特定改造等許可省令〉以規範相關之改造許可制度;並且2020年也通過新修正之《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創設區域限定型監理沙盒制度,容許特定區域進行無人機或自駕車測試可排除相關監理規範。另外,國土交通省為實現2025年自駕船實用化目標,於85日宣布代表日本與挪威、丹麥、芬蘭、荷蘭、中國、韓國、新加坡,共8國之海事、港灣政策主管機關代表達成共識,將合作建構國際合作框架「MASSPorts」(Maritime Autonomous Surface Ships Ports),擬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的MASS臨時測試準則(Interim Guidelines for MASS trials),共同制定港口內的自駕船實證指導方針。無人機方面,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20327日與消防廳及厚生勞動省共同公布「無人機於廠房運用之安全指引二版」、「無人機於廠房運用之活用事例集二版」以及「於廠房安全領域以無人機代替目測檢查可能性之考察一版」,以促進無人機應用於廠房(如石油化學廠房)巡檢時之安全性以及可行性;經濟產業省並於2020410日公布「氫燃料無人機相關高壓瓦斯安全指引」(水素燃料電池ドローンにおける高圧ガスの安全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以避免氫燃料無人機於高空中落下時,氫燃料爆炸所造成之危害。另外,受多起在機場附近發現疑似小型無人機影響飛機起降的事件影響,國土交通省依2020624日通過並公布的《小型無人機於重要設施周邊區域上空飛行禁止法》,於715日指定新千歲、成田、東京等8個國際機場周邊為所有小型無人機禁飛區;環境省也於2020821日召開自然公園小委員會的第40次會議,針對國立公園及國定公園因遊客使用無人航空機產生之噪音與環境影響,提出修正《自然公園法》。
  • 加拿大交通部有鑑於遠端遙控飛行系統(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RPAS)持續成長,缺乏法規將致生經濟發展之阻礙,因而擬議「視距外飛行操作(BVLOS)法規修正案」(Notice of Proposed Amendment, NPA)徵詢公眾意見,使未來無人機能於低風險環境中進行視線距離外之常規操作,並擴大運載之體積與重量,促進整體無人機物流在農業與商業之應用與發展。
  • 澳洲基礎設施和區域發展部(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Communications)於2020323日公告將研擬無人機噪音管制規則,未來可能將會修正2018年航空噪音管制規則第6條或第17條,但僅針對某部分商用型或娛樂型無人機,進行噪音管制,其中考慮之要素包括:(1)無人機之大小、(2)無人機所發出之赫茲、(3)無人機之用途(例如是否為娛樂或商業用途)等。自駕車面向,澳洲道路機構(Austroads)曾於202031日發布「教育與訓練輔助與自動車輛駕駛研究報告(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Drivers of Assisted and Automated Vehicles)」,該報告研究是否有特定技巧、知識與行為,為輔助或自駕車輛所需具備的;經調查研究後其認為目前現有之駕駛執照發照框架尚不需要改變,但註冊與發照機構仍可於學習或評估程序中教育相關人ADAS等駕駛輔助系統之注意事項。澳洲國家交通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 Commission, NTC)也於202010月發布自駕車使用中(in-service)之安全性法律討論文件,就建立使用中之自駕車安全性之國家法律內容進行討論並徵詢公眾意見,其欲透過建立新的運用中管制者(in-service regulator)之角色與管制框架實施推動。
  • 中國大陸自2015年起發布「中國製造2025」政策大綱開始推動智能汽車發展,以完成「中國製造」的自駕車工業。其於2020224日發布《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實現協同開放的智能汽車技術創新、跨界融合的智能汽車產業生態、先進完備的智能汽車基礎設施、系統完善的智能汽車法規標準、科學規範的智能汽車產品監管、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路安全的六大構建體系任務,預計於2025年將上述六大體系基本成形,並達成等級3的自駕車量產、等級4在特定環境下市場化應用、LTE-V2X等區域覆蓋,5G-V2X在部分城市、高速公路逐步開展應用;同年3月並發布《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建立其自駕車分級。2020731日並公布〈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慧交通相關)〉,本指南考量車聯網環境下人、車、路的協調配合,從智慧交通基礎設施、車及路側設施的資訊交換、智慧車載及攜帶式終端設備、智慧交通運輸管理與服務的4個方面,共規劃制定49項國家標準及17項行業標準,以構建包含智慧交通基礎、服務、技術、產品等在內的標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