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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修正該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公告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如附件,並同步上傳網路供查詢,網址https://drone.caa.gov.tw/(系統圖資僅供瀏覽查詢參考)。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申請事宜,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操作限制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二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排除操作限制規定。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構)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第七項「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並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
五、本市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限制區域,已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https://mgrdrone.caa.gov.tw/)提供民眾查詢,另本市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進線區域座標,請至本府交通局網頁(https://www.tbkc.gov.tw/)便民服務/交通服務/遙控無人機專區查詢相關資料。
六、原本府109年6月10日高市府交運規字第10939959900號公告廢止。

  • 圖資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系統https://drone.caa.gov.tw/-空域查詢-參考相關禁限飛區域(109年9月28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