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0101制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目的及效益為何?
A:
1. 目的:本條例透過建立無人載具監理沙盒,讓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載具,在進行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暫時排除法律及法規命令之適用,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使用且安全之無人載具。
2. 效益:為鼓勵無人載具(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建構完善且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使用且安全之無人載具,促進無人載具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
Q010102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責由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之緣由?
A:
本條例之設置目的,乃在協助無人載具相關產業的創新與發展,與一般實驗室進行基礎科學研究有高度差異,亦非著重於交通事務的監理與管制,且衡酌申請創新實驗業者進入監理創新實驗之技術應具有一定的技術成熟度,甚至可能已接近可商品化程度。據此,行政院評估後,責成主責輔導及協助產業發展之經濟部擔任主管機關,以促進產業技術的發展與後續應用。
Q010201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相較國際立法之亮點與優勢為何?
A:
1. 亮點:我國是世界第一個針對無人載具(陸、海、空)沙盒進行立法的國家(新加坡僅就自駕車部分進行沙盒立法)。
2. 優勢:
(1) 法規彈性空間:監理沙盒營造的法規彈性空間,能驗證現行法規待調修處(法規驗證),漸進且逐步地完成無人載具相關法規的整備與調修,讓法規環境能夠與無人載具創新技術同步並進。
(2) 協商辦理實驗:廠商可針對其需求,與相關地方單位或私人區域協商辦理實驗後,檢附相關資料即可申請。
(3) 一次決議:透過跨部會審查會議,一次決議即可據以辦理後續實驗作業。
Q010202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有幾項授權子法?內容為何?
A:
本本條例有四項授權子法,包括: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訂定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訂之、條例第五條)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由經濟部訂之、條例第六條)
3.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訂之、條例第八條)
4.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申請人於創新實驗前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通報程序、暫停實驗程序等辦法(由經濟部與交通部共同訂之、條例第十五條)
Q01020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內容有關法規排除,核心思維與排除依據為何?
A:
1. 條例之核心思維:無人載具在進行創新實驗時,於現行法規受到阻礙的地方,在於設備、檢驗、證照等方面。故條例透過排除設備、檢驗、證照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讓無人載具科技能夠在更友善的法規環境中研究發展與應用。
2. 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主要排除之法律及重點如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輛設備與檢驗要求、駕照及執業登記、通訊行為、非屬汽車之動力載具、連續駕車、交通指揮與道路號誌、記點等規定。
(2) 公路法:運輸業資格、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民航機場之營運等規定。
(3) 民用航空法:投擲物件之處罰、裝備及零組件之檢驗、超輕型載具之許可及試飛等規定。
(4) 船舶法:證書、執照及檢查等規定。
(5) 船員法:違反船員配額規定之處罰。
(6) 電信法: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之處罰。
Q01020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是否可避免類似美國Uber事故發生?
A:
1. 本條例乃透過「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控管安全風險
(1) 事前審查
A.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出無人載具或其裝置符合安全性之文件或說明
B. 經濟部於審查會議將針對「實驗可行性」進行審查,例如:曾於模擬環境或封閉場域完成實驗。(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2) 事後管理
A. 主動通報:
「實驗期間發生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B. 暫停實驗:因事故而暫停實驗後,經濟部會同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始得續行實驗。(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
C. 每月通報:
申請人於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D. 留存紀錄:
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記錄,並應自蒐集日起留存至少三年。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安全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2. 此外,本條例規定實驗期間所排除適用之法律,並未排除民事與刑事相關責任之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
Q010205若申請人涉及傷害公共利益之行為,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當中有無訂定罰則?
A:
1. 條例之目的為鼓勵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因此條例中針對逾越核准或未依核准內容從事創新實驗者,或發生對公共安全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主要仍透過第二十條限期改善與廢止之手段予以管制,並未另訂罰則,以免抑制無人載具創新實驗之申請意願。
2. 條例所排除適用之法律規範,不包括民事與刑事之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七款),故若該創新實驗已逾越核准範圍,或自始未經核准之創新實驗,即不能排除各該法律之適用,此時其處罰對象、要件及效果等,亦應回歸各該法律之規定,受相應規範之處罰。
Q020101主管機關可提供申請之協助為何?
A:
經濟部針對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推動已成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辦公室,設置單一窗口並協助實驗管理,促進行政作業便捷化,提供協助如下:
1. 單一窗口行政業務:建置案件申請網站,完備標準化申請文件、申請流程與審查等流程。
2. 法規諮詢與協助:包括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協助創新實驗及計畫管理相關工作、協助提供撰寫創新實驗計畫之諮詢。
3. 實驗流程管理:蒐集及彙整各實驗申請、執行及結案等文件,研擬申請流程之精進做法,並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地方政府各項規定滾動式適時調整。
Q020102實施無人機實驗是否均需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
A:
否,申請人於實施無人機實驗時,若有排除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需求,始需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
Q02010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期間四年之規定是否符合產業需求?
A:
四年創新實驗期間規定,除參考美國加州車輛法對於自駕車創新實驗規定外,同時也考量國內業者需求與顧及國內交通複雜環境。故申請通過創新實驗時間原則為一年,視必要性可申請延長一年。若有研修法規必要,可允再額外延長實驗時間最多兩年,全程實驗期間以四年為限。
Q020104申請人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是否須將其他策略合作夥伴列為共同申請人?
A:
申請人得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進行策略合作辦理創新實驗,尚無需列為共同申請人,但仍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以確認申請人與參與者之權利義務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Q020105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申請計畫中「與參與實驗者間之契約」應包含哪些內容?
A:
1. 參與實驗者依據無人載具條例第三條定義是指「與創新實驗申請人約定依其指示參與創新實驗者」,其中可能包含執行創新實驗之無人載具駕駛或操作者;若涉及營運實驗,則可能包含乘客等。申請人應檢附因執行創新實驗而與參與實驗者訂定之契約,包含雇傭契約或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等。
2. 其中,因創新實驗真正之執行人實為申請人(如研發單位、廠商等),但現行制度下事故發生後,可能將使受申請人監督指揮之駕駛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罰鍰與罰金等,因此恐將使駕駛人負擔過大之風險。建議創新實驗申請人與駕駛人除雇傭契約外,應另透過契約約定,使駕駛人於創新實驗期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駕駛人因執行創新實驗致生之民事賠償、行政罰鍰或刑事罰金等,應由申請人或駕駛人之僱用人負擔,且不得依民法第188條第4項或連帶賠償責任關係向受僱人請求賠償金額,做為本條例第7條第7項中要求申請人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要求中之一部分,以使創新實驗之風險可合理分攤。
Q020106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申請案之審查期間係自文件備齊之次日起算,倘文件內容無法達到法規要求之標準,審查期間是否遙遙無期?
A:
針對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推動成立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辦公室,其設立之目的係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使申請人了解相關法規及申請程序,並輔導其申請文件之準備。為加速申請案進入實質審查期間,建議所有申請人於正式提出創新實驗申請前,先洽詢輔導機制協助,以減少其申請後需補件之作業時間。惟諮詢輔導機制僅可減少申請人與辦公室間針對申請文件之內容認知不一致,但不保證後續審查會議准駁之決定。
Q020201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列舉之法規,主要是以中央法規為主,若實驗與地方相關法規相牴觸是否可一併提出排除?
A:
可以,申請人若認為有排除之需要,可於計畫書中針對欲排除適用之地方自治法規,提出排除適用分析與說明。
Q020202如申請人若認為有需要,可申請排除適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以外之法規嗎?
A:
可以,依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七款,除民、刑事責任規定外,申請人可提出其他因實施創新實驗需排除適用之法律,但申請人須說明排除之必要性以及與其實驗內容之關聯性。
Q020203申請提出實施實驗需排除適用之法規並經跨部會審查會議決議核准後,是否表示申請人就可以做該原為違規之行為或只是免除其罰鍰?例如,審查會議決議核准申請人於實施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範圍內,可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適用,意謂申請人於創新實驗之範圍內可以任令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只是意謂申請人仍須維持燈光等裝備之完整及功能正常,但能免徵不慎違規時之罰鍰?
A:
1. 若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效果為免除其罰鍰。
2. 但申請人計畫內容其需闡明實驗內容與範圍、排除法規之項目,以及分析說明其排除適用法規與實驗內容是否具有關聯性與必要性,始可核准。若申請人後續之行為已逾越其原始實驗內容與規劃,則相當於超越核准實驗計畫之範圍,其法規排除則不適用。
3. 例如申請人有測試自駕車裝置之必要而異動規格,故要求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罰鍰之規定,但若超過此範圍,例如故意讓其它裝置損壞不修,則非屬原先實驗之內容與範圍,此時即相當於逾越實驗計畫核准範圍,不屬於法規排除適用之情況,因此仍須遵循該規定。
Q020204若跨部會審查會議決議核准申請人於實施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範圍內,可排除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適用,意謂申請人於創新實驗之範圍內可以不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或是可免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與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A:
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主要是規範要求申請人須先通過安全審驗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若申請人提出排除應是指可不需通過安全審驗,另後續領照事項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中已規範由交通主管機關進行辦理,仍應依據相關規範進行。
Q020205現行試車牌照有不得載客貨及收費營運行為之限制,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牌照是否有同樣之限制?是否能以排除法規之方式,於創新實驗計畫中提出排除試車牌關於載客貨及收費營運之限制?
A:
1. 依條例第三條第三款,關於創新實驗係指「以創新應用為目的之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之實驗」。因此,實驗標的除了技術及服務外,尚包括營運模式在內。
2. 申請人得直接提出申請,並於排除法規項目中列舉試車牌對於相關營運實驗之限制規範,於申請獲得核准後即可不受相關限制進行實驗。惟上開定義中所指之「營運實驗」,基本上仍需以驗證營運中的創新商業模式等作為實驗目的,而非單純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Q020206若規劃進行自駕車載客測試,申請人是否須具備相關業別?如果規劃進行載貨測試是否亦需比照相同作法?
A: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並無針對申請沙盒實驗之申請人要求具備相關業別資格之限制,因創新實驗條例訂定之目的即是希望業者能夠透過沙盒申請,進行相關技術、服務與營運之創新實驗,使更多元之無人載具應用發展得以進行。
2. 目前國內法規相關規範,運輸、醫療、金融以及電信皆為受高度監理之行業,因此若是非屬於該業別之業者欲進行相關的服務驗證,即有可能受法規限制而無法辦理。因此申請人應於申請創新實驗時即提出欲排除之相關業別規範,並於獲核准後透過監理沙盒機制排除,將相關限制進行鬆綁,使其可進行相關創新實驗。
Q020301如實驗車輛為高爾夫球車,依照現行法規,高爾夫球車為無須申領牌照之車輛,若欲以該車種設計為自駕車進行測試時,是否仍應申領實驗牌照?
A:
條例並未有申請無人載具車輛之車種及車型限制,若申請者及車輛創新技術等符合申請要件,欲於開放場域進行創新實驗,即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及領用實驗牌照。
Q020302現行試車牌照有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之限制,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是否也有該限制?
A:
本條例並未限制或排除無人載具車輛申請於高速公路進行實驗,申請者仍應備妥文件及說明獲得主管機關(高速公路局)同意文件後即可申請實驗。
Q020303實施無人機實驗是否需事先向民航局申請無人機註冊號碼?
A:
1.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無人機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創新實驗之核准後,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發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
2. 創新實驗申請人若非無人機所有人者,則應檢航空器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辦理無人機註冊號碼申請。
Q020401國內目前是否有因應無人載具所致責任設計之保單?
A:
1. 車輛:
(1) 依據無人載具條例申請之無人載具車輛,將可於取得核准函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車牌,因此為現行制度下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車輛種類。
(2) 另因現階段之實驗自動駕駛車輛現多仍需駕駛在車上,因此仍可於現行汽車保險制度上進行加保以涵蓋自駕車道路實驗之情況,如第三人責任險,附加乘客險和雇主險等,惟因現行第三人責任險未包含實驗階段之車輛,因此建議向保險公司以投保附加自駕車測試保險條款之方式進行投保。
(3) 如果自動駕駛車完全由電腦控制(無駕駛在內),則建議申請人洽詢保險公司了解是否有其他保險保單可做規劃,如公共活動意外險等,作為測試或示範期間之保單。
2. 航空器:
交通部「民用航空法」正增訂遙控無人機之專章,為因應遙控無人機保險之需求,相關保險公司已提出無人機專屬責任保險之保單。
Q020402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要求自駕車申請者於取得創新實驗之核准後,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後始能請領牌照。針對強制汽車責任險,應檢附何種資料?改裝車輛、電動車輛或自製車輛有無不同?
A:
依現行相關規範,不論改裝車輛、電動車輛或自製車輛,要保人僅需提供車輛之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即可投保。
Q020403實驗車輛上有設置昂貴設備器材,投保目前車體險是否能夠涵蓋?
A:
由於現行車體險之核保範圍並不包括安裝於車上之設備,申請人若有需要,建議可額外投保電子設備保險。至於未來是否能夠涵蓋至車體險保障範圍以及保險價格之認定,需待保險公司後續研發相關保險商品。
Q020501關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場域之數量以及類型有無限制?
A:
本條例並未規定或限制實際場域之類型,惟申請人於創新實驗計畫中應說明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與規模(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並應提具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主管機關再針對該創新實驗是否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進行審查(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Q020502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時,需檢附場域主管機關出具之同意文件,出具文件的同時,管理機關需要負擔何種管理責任或監管責任?
A:
場域主管機關出具之同意文件,屬初步同意申請人於該場地進行實驗,原則不涉及實質的技術審查,單純以載具整體整備度與場域合適性作為考量,因此形式上不限於MOU或正式函件。
Q020503條例中地方政府機關似乎是處於較被動的角色,本於地方政府對於場地的熟悉度,政府機關是否在何時可進行主動之管理與干涉?
A: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跨部會審查會議會進行審查,囿於場域主管機關亦為審查委員之一,因此在審核過程當中若認為申請者對實驗的安全性管理機制不足時,可針對實驗內容要求申請人立即改善。
Q02050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創新實驗計畫中應包含「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惟依公路法規定,地方政府僅為市區客運業及計程車業之主管機關,倘申請人為公路客運、貨運或租賃業者,其場域主管機關則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又若實驗場域為港區之無人船,其場域管理機關亦非地方政府,因此,若仍需與地方政府簽署合作協議,執行面似有其困難。
A:
1. 依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以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
2. 實驗計畫中需檢附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文件,主要目的是考量到各縣市主管機關可能會有個別的都市規劃,或是對於道路的瞭解,因此由主管機關場地進行初步評估是否適合進行實驗,並希望場域主管機關能夠出具書面資料予以佐證,該書面資料形式不限於合作協議或任何正式函件。
3. 至於場域主管機關之同意非僅限於地方政府之同意,須視申請人所規劃實施實驗之場域所在地,若申請人規劃實施實驗之場域非為地方政府管轄之區域(例如高速公路),申請人僅需檢附該場域實際管轄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而無須取得地方政府之同意。
Q020505申請人欲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需經場域主管機關同意並發給正式文件,其辦理方式為何?
A:
1. 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創新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之規定,申請人需先向場域主管機關(如地方政府、管理機關等)取得場域同意文件,方可進行實驗。
2. 以自駕車為例,如欲於縣市地方進行自駕車測試,建議應先向各縣市政府道管部門或交通部門洽詢,若與取得該場域之同意函應提供哪些資訊。各縣市政府將依照所需之資料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中可能包含交管措施、實施路段及時間、安全及緊急應變處理計畫等項目(詳依各縣市規定辦理),待該場域之主管機關同意並提供相關正式同意文件後,申請人即可再以該文件進行實驗計畫申請。
Q020506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場域的範圍是否有明確的劃定?若實驗領域在公共空間與私人土地混合情況下,主管機關可如何協助實驗申請者?
A:
1. 由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場域需求將依實驗內容各有差異,即使為相同之載具,也可能有在不同場域進行實驗之必要,因此,關於實驗場域之規劃與取得,仍應依申請實驗之性質與需求,由申請人自行取得場域使用的同意為宜,較能貼合實驗情境之需要;主管機關則可以協助整合相關場域資訊及特殊需求,提供申請人參考,或就公有場域使用之同意權協助進行協商,以平衡實驗者場域之需求以及場域安全控管。
2. 衡酌對財產權及安全的保護,當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需到私人土地進行時,若未經同意逕於私人土地上進行無人載具科技之創新實驗,將使土地所有人及於其上之人暴露於未知的風險中,而危及其身體及財產上的安全。因此,除該實驗無礙土地所有人所有權之行使,否則申請人仍應先與土地所有人溝通,以先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同意為前提。
Q020507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實施無人船之實驗場域為河川,則所在地同意配合之文件應向何單位申請?
A:
1. 依河川管理辦法之規定,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劃分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
2. 各河川水域管理單位,可參考經濟部於民國98年4月8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3070號」之公告。
Q020508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實施無人船之實驗場域為水庫,則所在地同意配合之文件應向何單位申請?
A:
水庫或集水區相關管理機關(構),可參考經濟部水利署所公告之「各水庫及其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構)一覽表」。
Q020509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若申請實施無人機實驗,場域所在地同意配合之文件應向何單位申請?
A:
1. 依照民用航空法新修正之遙控無人機專章第九十九條之十三之規定,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因執行業務需於禁航區、限航區、經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及距地表高度逾四百呎之區域,需取得民航局同意文件。
2. 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因執行業務需於前述區域以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則須取得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同意,始得為之。
Q020510若規劃於桃園國際機場內與周圍道路進行創新實驗,請問該場域之管理機關可能為何?
A:
1. 由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場域需求將依實驗內容各有差異,即使為相同之載具,也可能有在不同場域進行實驗之必要,因此,關於實驗場域之規劃與取得,仍應依申請實驗之性質與需求,由申請人自行取得場域使用的同意為宜,較能貼合實驗情境之需要;主管機關則可以協助整合相關場域資訊及特殊需求,提供申請人參考,或就公有場域使用之同意權協助進行協商,以平衡實驗者場域之需求以及場域安全控管。
2. 衡酌對財產權及安全的保護,當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需到私人土地進行時,若未經同意逕於私人土地上進行無人載具科技之創新實驗,將使土地所有人及於其上之人暴露於未知的風險中,而危及其身體及財產上的安全。因此,除該實驗無礙土地所有人所有權之行使,否則申請人仍應先與土地所有人溝通,以先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同意為前提。
Q020511若實驗規劃於科學園區內或是遊樂區內進行自駕車接駁服務,所可能取得之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有哪些?
A:
1. 規劃於特定科學園區或遊樂園區內進行創新實驗所應檢附之同意文件內容為何,應個案檢視其實驗道路區域與性質進行判斷。
2.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創新實驗應檢附文件中,應包含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申請人若規劃於科學園區內或是遊樂園區內進行接駁服務實驗,需取得同意之對象,需視該實驗路段是否屬於私人土地與公開道路,以及是否有特殊規定而定。
3. 若該園區為私人土地,申請人應取得該園區所有人之同意文件;若使用之園區道路屬公開道路,則申請人則應取得該園區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
4. 另外,若該區域有制定特別規範明定區域之管理機關,亦應依該特別規範取得該管理機關之同意。因此,建議申請人先與場域相關之單位與地方主管機關溝通確認。
Q020601高精地圖與傳統電子地圖的區別?
A:
高精地圖與一般電子導航地圖不同之處:
1. 精度:高精地圖擁有公分等級的極高精度,而一般電子地圖精度僅在5公尺左右。
2. 道路資訊豐富度:傳統導航地圖僅記錄道路位置和形態,沒有更細節訊息,無法準確知道車輛所在位置。高精地圖目的是輔助機器感測環境,幫助車輛進行定位、規劃路徑,更真實地反映道路的實際樣貌,因此包含更多的道路數據及圖層數量。
3. 使用者:傳統電子地圖是專給人類使用的地圖數據。而高精地圖為供自動駕駛使用之地圖數據,提供自駕車在真實世界上的感知、定位、導航及規劃決策。
4. 數據即時更新:高精地圖為了應對各類突發狀況對於數據即時更新要求更高,以保障自動駕駛的安全與高效率。
Q020602國內高精地圖之發展為何?
A:
國內積極推動高精地圖與自動駕駛技術開發,內政部於2018年正式啟動台灣高精地圖標準規範之制定與製作計畫,並成立高精地圖中心(High Definition Maps Center),宗旨為整合國內外相關圖資與空間資訊產業之技術和資訊,作為推動高精地圖建置流程和評估標準的參考,並促成產官學界的合作意向與共識,未來以高精地圖為基底發展自駕車技術與應用。更多台灣高精地圖發展與自動駕駛相關資訊請參訪高精地圖產學研資訊交流平台(http://www.hdm.geomatics.ncku.edu.tw/Default.aspx)。
Q020603高精地圖與自駕車的關聯性為何?
A:
自動駕駛技術由四種系統所組成,首先為感知系統,可以將感知系統視為人類的雙眼,能藉此了解自駕車當下的交通路況,舉例來說,當看見有人過馬路時,紅綠燈從紅色轉為綠色;另一個為定位系統,定位系統能告訴自駕車於三維環境中的位置資訊,以及在自駕車身旁的事物,舉例而言,定位系統會告訴自駕車目前位置距離前方停止線約150公分;因此行駛決策與控車系統就會告訴自駕車必須減速行駛,並在抵達前方十字路口前停止;最後一個系統為地圖系統,此系統與上述三種系統相互關聯,因為需要時時刻刻知道自駕車位於地圖上的何處,因此地圖系統與定位系統會緊密的運作,此外也必須區別自駕車身旁的事物,假設自駕車看到物體經過十字路口的斑馬線,自駕車要能判斷移動物體可能是行人。
Q020701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其安全控管措施是否需由第三方進行檢測?
A:
由於創新實驗尚屬開發階段,具有需依照實驗成果不斷修正調整之性質,因此條例並無強制要求申請人需針對資安系統軟體進行檢測之規定,但申請人若有尋求第三方協助檢測之需求,建議可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資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並取得相關證明(認證項目可參考下表),以強化實驗計畫之資訊安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址https://www.taftw.org.tw/。
表、資安檢測認證項目(參考)
項次 |
預計檢測項目 |
簡 要 說 明 |
1.弱點掃描 |
1. 作業系統弱點掃描 2. 網站弱點掃描 |
針對無人載具終端(客戶端)裝置、控制器及後台服務系統,進行作業系統弱點掃描、組態設定確認、網路通訊協定測試,以確保相關系統中不存在已知軟體漏洞。 |
2.源碼掃描 |
源碼掃描與潛在風險分析 |
針對相關自主研發功能模組,進行源碼掃描分析,以發掘潛在設計缺失及追蹤第三方或開源模組弱點,持續追蹤未來可能被利用之潛在弱點。 |
3.滲透測試 |
1. 未知軟弱點檢驗 2. 開發階段暨營運階段安全流程 |
針對所有嵌入式裝置、控制器及後台服務系統,進行專業人員反自工程分析,以發掘未知軟體弱點及分析系統維運過程中潛在的威脅風險。 |
Q020702如何取得可供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相關資訊?
A:
1. 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交通部郵電司為公告。
2. 目前已公告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等相關資訊,申請人可參考交通部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交郵字第10850069892號」之公告。(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7944&log=detailLog)
3. 申請人亦可至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網站獲得相關訊息。
Q02070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若屬主管機關公告之範圍,申請計畫時需填寫哪些資料?
A:
依無人載具創新實驗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創新實驗計畫書中應包括無線電頻之規劃,若申請人所規畫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已經主管機關為公告,則計劃書中僅需檢附「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表單」,該表單可至無人載具創新實驗計畫展中下載,並應填寫:(1) 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2) 射頻器材清單、(3) 電波涵蓋區域範圍、(4) 防電波干擾之必要規劃。
Q02070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若非屬主管機關所公告頻率該如何申請?應填那些資料?
A:
1. 若申請人所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非屬於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範圍,申請人需填寫「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表單」,填寫後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射頻與資源管理處進行申請。(申請窗口聯絡方式:(02)3343-8422)。
2. 申請人應填寫資料包括:(1) 申請人基本資料、(2) 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3) 射頻器材清單、(4)電波涵蓋區域範圍、(5) 防電波干擾之必要規劃。
Q020705如何新增無線電頻率、頻段及場域?
A:
1. 申請人如有新增無線電頻率、頻段及場域之需求,可提供相關載具之項目、無線電頻率及其場域位置等資訊,向交通部郵電司進行建議。
2. 交通部郵電司聯絡窗口:
(1) 聯絡人:吳昆諺 技正
(2) 聯絡方式:kywu@motc.gov.tw
(3) 聯絡電話:02-2349220
(4) 傳真號碼:02-2381-3928
Q020706申請人若欲輸入國外之電信射頻設備用於創新實驗計畫,但該設備尚未經過電信主管機關型式認證,請問是否需先進行相關程序?
A:
1. 申請人若因進行創新實驗之目的而需輸入射頻器材,依現行規定供自用之射頻器材自然人或法人於十台以內可以進行免請領進口許可證之程序進行輸入;若輸入十台至二十台之數量,法人則可透過請領進口許可證之程序輸入。
2. 依現行(109.12.3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輸入僅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之情形有三:
(1) 若為自行攜帶輸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五部
(2) 郵寄輸入或其他非自行攜帶方式輸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二部
(3) 同一自然人或法人輸入同廠牌型號,一年內以十部為限
3. 申請人若規劃輸入僅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之情形:另依同辦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應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許可證之情形:自行攜帶輸入者,六部以上十部以內;郵寄輸入者,三部以上十部以內;輸入同廠牌型號,自然人一年內以十部為限;法人一年內以二十部為限。若申請人無法符合現行規範要求且於實施創新實驗計畫時有排除相關規範之必要,請於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時一併提出相關排除條文與理由之說明。
Q020801如何符合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之具有創新性?如果為已核准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可以再申請辦理與其性質相同或近似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又同時有兩件以上實驗性質相同或近似的申請案提出時,將如何核准?
A:
1. 依管理辦法第九條,創新性之定義為:運用未於國內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或將既有或已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以具差異性之服務、營運模式或實驗場域,應用於創新實驗業務。
2. 核准特定具創新性實驗後,若有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驗申請,基於鼓勵創新之目的,由申請人有進一步說明其有以具差異性之服務、營運模式或實驗場域之說明應用於實驗申請案中,主管機關於審查後若考量實驗具有特殊性亦可能將予以許可。
Q020802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涉及到專業的領域,專家學者審查委員是否有可能產生不公正之狀況?
A:
審查成員的迴避規範訂於審查會議運作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為避免特定有關係人進行護航性的審查,因此涉及血親、姻親、僱傭,委任或代理之相關關係皆應迴避,但考量到產業圈的規模的大小,亦加入限於「三年內」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才需迴避。至於其他認審查會議成員有不能客觀、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應於會議當場或會後盡速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理由請求迴避,以利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申請之決定前,決定該審查會議成員是否應予迴避。
Q02080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申請參與審查之人數眾多,應用層面廣泛,涉及智慧財產以及個人隱私保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當中有無訂定參與人員保密義務?
A:
依照審查會議運作辦法第七條規定,審查會議成員及參與審查會議人員,對於參與審查之案件及相關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審查會議期間應負保密義務且於審查會議結束後,對於創新實驗所涉營業秘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應負保密義務。
Q0301第二次申請延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期間,是否仍須於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提出申請?
A:
是,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皆須於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提出。
Q0302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惟主管機關尚未修法完成,申請人是否仍需終止實驗?
A:
1. 依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四年,爰該創新實驗內容若涉及法律修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實驗,實驗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
2. 條例所規範者係無人載具科技之創新實驗,非正式之營運,而主管機關所核准者亦僅為實驗之進行。因此實驗期間屆滿,無論所涉法規是否修正完成,申請人皆應終止實驗。
Q030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十條規定創新實驗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申請核准後變更,惟是否所有細微的變更皆需申請核准?
A:
條例明定創新實驗之變更應經核准,並無例外事項,如有創新實驗計畫實務執行之疑義,可透過諮詢輔導機制請求協助及疑義之釐清。
Q0304如果未按照或逾越主管機關核准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內容辦理,結果為何?
A:
1. 依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除非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否則不得變更。
2. 另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應遵守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若申請人未按照或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實驗計畫辦理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條例中針對逾越核准或未依核准內容從事創新實驗者,主要仍透過第二十條限期改善與廢止之手段予以管制,且逾越行為則非屬相關法規獲核准排除適用之範圍,仍應依現行法規負相關責任。
Q0401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與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補助計畫,兩項申請之差異處為何?
A:
1. 創新實驗:提供自駕車、自駕船及無人機等載具,在進行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暫時排除法律及法規命令之適用,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且安全無虞之無人載具,進行實驗時並無提供相關協助。
2. 實證運行:業者申請實證運行時,可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以自駕車為例,廠商可檢附交通部智慧運輸交通(ITS)計畫,爭取路側設施佈建相關補助經費。
Q0402自駕車實證運行推動計畫未來進行POS(Proof-of-Service,服務驗證)、POB(Proof-of-Business,商業驗證)階段時,是否會面臨受現行交通相關法規限制之問題,例如懸掛試車牌照之自駕車是否能夠進行收費之行為等?
A: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立法目的,旨在協助無人載具相關產業的創新與發展,建立無人載具之監理沙盒,讓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載具,在進行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暫時排除法律及法規命令之適用,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使用且安全之無人載具,同時透過監理沙盒對現行法規進行驗證與檢視,使相關主管機關可將不合時宜之規範逐步進行調修,建立友善相關科技研發與創新服務之法規環境。
2. 申請人未來於自駕車實證運行推動計畫進行POS、POB創新實驗時,若面臨因法規限制而認為需要於實施計畫期間進行排除,如自駕車實證運行推動計畫欲透過實驗試驗自駕車科技之收費營業模式(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懸掛試車牌照之車輛載運客貨之收費營業行為有處罰鍰之規定),申請人將可透過本條例提出申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六條召集跨部會會議進行審查。
3. 計畫經審查會議議核准後,申請人即可依照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進行該實證運行推動計畫之創新實驗。
Q0403針對自駕車實證運行推動計畫未來進行POS(Proof-of-Service,服務驗證)、POB(Proof-of-Business,商業驗證)階段時,是否會制定一致性驗證機制?
A: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主要在提供一個具有法規彈性的沙盒環境,鼓勵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有關自駕車實證運行推動計畫未來進行POS、POB階段,將請交通主管機關規劃相關驗證機制。